本笔记摘抄注整理自2024年册会计师《会计》官方教材,以及东奥会计在线张志凤老师的讲义。
【注意】绿字部分为补充内容或搜索了其他网络资料后的个人理解,无相关依据,可能有误,仅供参考。
5、金融资产转移
5.1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一般原则(满足其一)
① 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如合同到期。
② 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本节关于终止确认的规定。
5.2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流程
5.2.1 确定适用金融资产终止确认规定的报告主体层面
转出方对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个别财务报表基础上应用本节规定外,还应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用本节规定。
母公司卖给子公司,母公司个别报表终止确认,合并报表不终止。
5.2.2 确定金融资产是部分还是整体适用终止确认原则
满足下述条件之一的适用于部分,否则适用于整体:
① 该部分仅包括金融资产所产生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比如利息部分。
② 该部分仅包括与金融资产所产生全部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的现金流量部分,比如本金和利息的90%。
如果转入方不止一个,只要整体成比例即可,不要求每一转入方均成比例。
③ 该部分仅包括与金融资产所产生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的现金流量部分,比如利息的90%。
其他情况,比如100万预期现金流量的前90万(不能分辨本金还是利息),或者提供了担保补偿转入方可能的损失(可能的补偿导致不成比例),都适用于整体。
5.2.3 确定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是否终止
先判断合同权利是否终止,没有终止的情况下再进行下一步,判断是否转移。
5.2.4 判断企业是否已转移金融资产
在判断是否已转移金融资产时,应分以下两种情形作进一步的判断:
① 将收取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转移给其他方
如票据背书转让、商业票据贴现等,这种情形下转入方拥有了获取被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未来现金流量的权利,转出方应进一步判断金融资产风险和报酬转移情况来确定是否应当终止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
② 保留收取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但承担转交的合同义务
常见于资产证券化业务,例如银行可能负责收取所转移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并最终支付给收益权持有者,同时收取相应服务费。这种情况下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进行后续分析及处理,否则继续确认:
a.转出方只有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如收取日与划转日不同时需要垫付,只有垫付款能全额收回并按市场利率计算利息,才算满足本条件。
b.转让合同规定禁止转出方出售或抵押该金融资产(即不再拥有处置权),但可以将其作为向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义务的保证。
c.转出方有义务将代表最终收款方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及时划转给最终收款方,且无重大延误(不超过三个月)。
转出方无权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但是收款日和划转日之间的短暂结算期内将代为收取的现金流量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并且按照合同约定将此类投资的收益支付给最终收款方,视同满足本条件。
5.2.5 分析所转移金融资产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情况
① 企业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
② 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
③ 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应当判断其是否保留了对金融资产的控制,根据是否保留了控制分别进行处理。
5.2.6 分析企业是否保留了控制
应当重点关注转入方出售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如果转入方有实际能力单方面决定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相关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则表明企业作为转出方未保留对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在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况下,则应视为企业保留了对金融资产的控制。
5.3 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
5.3.1 终止确认
转移损益=因转移收到的对价-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
转移的同时获得金融资产或承担金融及服务负债的,应当按公允价值作为对价组成部分。
部分终止的,在终止确认部分和继续确认部分之间,按照转移日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
5.3.2 继续确认
因资产转移而收到的对价,应当在收到时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该金融负债与被转移金融资产应当分别确认和计量,不得相互抵销。
5.3.3 继续涉入(担保)
继续涉入资产=转移部分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财务担保金额两者之中较低者
继续涉入资产可以理解为已终止确认的那部分资产,因为继续涉入而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另一种存在形式,毕竟我还能控制这部分资产,但它又不是实际存在的,只能用另一种形式存在。
继续涉入负债=财务担保金额+财务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即提供担保收取的费用)
财务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应当在担保合同期间按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各期收入。
正因为准则规定不能直接计入收入,所以先在继续涉入负债那里过渡一下,可以类比理解为预收账款。
5.3.4 继续涉入(次级权益)
6、套期会计
6.1 套期会计概述
6.1.1 概述
本节所称套期,是指企业为管理外汇风险、利率风险、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引起的风险敞口,指定金融工具为套期工具,以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风险管理活动。
在套期会计中,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6.1.2 公允价值套期
是指对已确认的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上述组成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该公允价值变动源于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其中影响其他综合收益的情形,仅限于企业对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
① 已确认的资产或负债是指资产负债表里已经存在的,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是指已经签了合同或者协议等,但交易实际还没实施的。比如签了协议约定3个月后购买一批铜矿,这批铜矿不能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但是可以作为被套期项目。
② 公允价值套期是为了消除特定因素的公允价值变动引起的对企业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的影响,也就是说是为了稳定利润表数据。
① 签订一项以固定利率换浮动利率的利率互换合约,对其承担的固定利率负债的利率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敞口进行套期。
② 签订一项6个月后以固定价格购买原油的合同(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为规避原油价格风险,同时签订一项商品(原油)期货合约,对该确定承诺的价格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敞口进行套期。
签订一项6个月后以100万买入原油的合同。套期操作:同时卖出100万的原油合约。
会进行套期也是预期原油价格会下跌,比如6个月后跌到80万,那么按100万买肯定不划算。套期后,合同按100万买入(亏20万),合约平仓按80万买入再按100万卖出(赚20万)。 实际买入原油价格=-100-80+100=-80,即支付了当前的市场价80万。 如果价格上涨,比如涨到120万,那么合同按100万买入(赚20万),合约平仓按120万买入再按100万卖出(亏20万)。实际买入原油支付120万,支付的金额反而更多。 |
③ 购买一项期权合同,对持有的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证券价格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敞口进行套期。
以每股8元买入股票,分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套期操作:买入看跌期权,3个月后如果市场价跌到10元以下,可以选择按10元卖出。
锁定了最低盈利,起码可以赚2元。注意该套期影响的是其他综合收益。 |
6.1.3 现金流量套期
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该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极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尚未承诺),或与上述组成部分有关的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现金流量套期是为了稳定现金流量表的数据。
① 签订一项以浮动利率换固定利率的利率互换合约,对其承担的浮动利率债务的利率风险引起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敞口进行套期。
与3.1.2的①正好相反,将不确定的实付利息金额(现金流量)变成固定金额。
② 签订一项未来买入橡胶的远期合同,对3个月后预期极可能发生的与购买橡胶相关的价格风险引起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敞口进行套期。
预期以100万价格买入橡胶,就签订一项3个月后以100万买入橡胶的远期合同,如果3个月后价格涨到120万,也可以以100万买入。
③ 签订一项外汇远期合同,对以固定外币价格买入原材料的极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的外汇风险引起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敞口进行套期。
6.1.4 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即境外经营的记账本位币与母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之间的折算差额。
6.1.5 套期会计方法
套期会计方法,是指企业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相同会计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以反映风险管理活动影响的方法。具体见6.5.1,用案例说明更好理解。
6.2 套期工具
6.2.1 符合条件的套期工具
①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衍生工具,但签出期权除外。
嵌入在混合合同中但未分拆的衍生工具不能作为单独的套期工具。
只有在对购入期权(包括嵌入在混合合同中的购入期权)进行套期时,签出期权才可以作为套期工具。签出期权的潜在损失可能远超过被套期项目的潜在利得,从而不能有效地对冲被套期项目的风险,不能作为套期工具。它作为套期工具需要组合进行,详细内容见财务成本管理第六章。
②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或负债。
对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且其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负债,由于没有将整体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不能被指定为套期工具。
③ 外汇风险套期可以将非衍生金融资产(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除外)或负债的外汇风险成分指定为套期工具。
6.2.2 对套期工具的指定
① 为便于提高某些套期关系的有效性,允许企业在对套期工具进行指定时,做出例外处理:
a.对于期权,可以将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只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
b.对于远期合同,可以将远期要素和即期要素分开,只将即期要素的价值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
c.对于金融工具,可以将外汇基差单独分拆,只将排除外汇基差后的金融工具指定为套期工具。
② 可以将套期工具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但不能将剩余期限内某一时段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指定。
以6.1.2里的①为例,债券期限为5年,假设签的互换协议是10年的,那么剩下的5年不能指定。
③ 可以将两项或两项以上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的组合指定为套期工具。
6.2.3 使用单一套期工具对多种风险进行套期
比如以美元浮动利率换人民币固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对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进行套期。
6.3 被套期项目
6.3.1 符合条件的被套期项目
① 已确认资产或负债。
② 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签了协议)。
③ 极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还没签协议)。
④ 境外经营净投资:无计划也无可能结算的长期外币货币性应收项目视同境外经营净资产。
6.3.2 项目组成部分作为被套期项目的规定和要求
① 项目整体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中仅由某一个或多个特定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部分。
甲乙公司订立一项以合同指定公式进行定价的天然气供应合同,该公式主要参考商品价格(如柴油)和其他因素(如运输费)进行定价。由于该合同条款对柴油组成部分作出了明确规定,因而柴油价格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属于明确的风险成分,可以利用柴油远期合同对该供应合同定价中的柴油价格风险进行套期。
② 一项或多项选定的合同现金流量。
企业有一笔期限为10年,年利率8%,按年付息的长期银行借款。出于风险管理需要,对该笔借款所产生的前5年应支付利息进行套期。
③ 项目名义金额的组成部分。
可以是整体的一定比例部分,也可以是某一层级部分(如交易量的一部分、实物数量的一部分等)。
6.3.3 汇总风险敞口作为被套期项目的规定和要求
可以将符合被套期项目条件的风险敞口与衍生工具组合形成的汇总风险敞口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在指定此类被套期项目时,企业应当评估该汇总风险敞口是否是由风险敞口与衍生工具相结合,从而产生了不同于该风险敞口的另一个风险敞口,并将其作为针对某项(或几项)特定风险的一个风险敞口进行管理。这种情况下,企业可基于该汇总风险敞口指定被套期项目
甲企业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利用合同期限为15个月的咖啡期货合同对在未来15个月后极可能发生的确定数量的咖啡采购进行套期,以管理其价格风险(基于美元的)。该极可能发生的咖啡采购和咖啡期货合同相结合可被视为一项15个月后固定金额的美元外汇风险敞口(汇总风险敞口)。
6.3.4 被套期项目的组合
当企业出于风险管理目的对一组项目进行组合管理、且组合中的每一个项目(包括其组成部分)单独都属于符合条件的被套期项目时,可以将该项目组合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6.4 套期关系评估
6.4.1 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同时满足)
① 套期关系仅由符合条件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组成。
② 指定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准备了关于套期关系和从事套期的风险管理策略和目标的书面文件。
③ 套期关系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
套期有效性,是指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能够抵销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程度。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大于或小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部分为套期无效部分。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认定套期关系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
① 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之间存在经济关系,该经济关系使双方价值因面临相同的被套期风险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② 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经济关系产生的价值变动中,信用风险的影响不占主导地位。
③ 套期关系的套期比率,应当等于企业实际套期的被套期项目数量与对其进行套期的套期工具实际数量之比。企业不得为避免确认现金流量套期的无效部分而改变现金流量套期比率,也不得为创造更多的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调整而改变公允价值套期比率。
6.4.2 套期关系再平衡
指在套期关系由于套期比率的原因而不再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但指定该套期关系的风险管理目标没有改变时,对已存在的套期关系中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的数量进行调整,使套期比率重新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
基于其他目的对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所指定的数量进行变动,例如仅对特定风险敞口更多或更少的数量进行套期以符合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不构成套期关系再平衡。
* 方法①中,差额的0.83万美元部分作为未套期项目部分。
6.4.3 套期关系的终止(满足其一)
① 因风险管理目标发生变化,导致套期关系不再满足风险管理目标。
② 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
③ 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之间不再存在经济关系,或经济关系产生的价值变动中信用风险占主导地位。
④ 套期关系不再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其他条件。
只有部分套期关系不再满足标准时,套期关系将部分终止,其余部分将继续适用套期会计。
6.5 确认和计量
6.5.1 公允价值套期
① 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套期的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② 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的得失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账面价值至公允价。
③ 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损益,实际履行确定承诺时再调整该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6.5.2 现金流量套期
现金流量套期的目的是将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递延至被套期的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影响损益的同一期间或多个期间。
① 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的部分,作为套期储备,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额,应当按照下列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a.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b.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
② 属于无效的部分(即扣除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公允价值套期同时确认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现金流量套期只确认套期工具的。
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①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随后确认资产负债或形成承诺的,转入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② 其他现金流量套期,应在被套期的预期现金流量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入当期损益。
③ 如果储备金额是一项损失,且该损失全部或部分预计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的,转入当期损益。
④ 终止运用套期会计时,被套期的未来现金流量预期不再发生的转入损益,否则仍按①-③处理。
6.5.3 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类似现金流量套期)
① 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的部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② 属于无效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③ 全部或部分处置境外投资时,其他综合收益转入当期损益。
6.6 信用风险敞口的公允价值选择权
金融项目的信用风险通常无法单独识别,不属于符合条件的被套期项目,因此使用信用衍生工具对信用风险敞口进行套期的企业将无法运用套期会计。为了反映其信用风险管理活动,可以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方式计量被套期风险敞口的方法替代套期会计。
6.6.1 指定条件
企业使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信用衍生工具管理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的信用风险敞口时,可以在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初始确认时、后续计量中或尚未确认时,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并同时作出书面记录,但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 金融工具信用风险敞口的主体(如借款人或贷款承诺持有人)与信用衍生工具涉及的主体相一致。
② 金融工具的偿付级次与根据信用衍生工具条款须交付的工具的偿付级次相一致。
6.6.2 相关会计处理
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的,企业应当在指定时将其账面价值(如有)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该金融工具是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企业应当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