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笔记摘抄注整理自2024年册会计师《会计》官方教材,以及东奥会计在线张志凤老师的讲义。
【注意】绿字部分为补充内容或搜索了其他网络资料后的个人理解,无相关依据,可能有误,仅供参考。
1、金融工具概述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包括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
金融工具必须是合同(可以是非书面的合同),非合同的资产和负债不属于金融工具,比如应交所得税是企业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承担的义务,不是以合同为基础的义务,不属于金融工具。
甲公司卖货给乙公司,甲形成金融资产(应收账款——收取现金的合同权利),乙形成金融负债。
甲公司给乙公司投资,甲形成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持有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乙形成权益工具。
既然是合同,起码存在两方,而且一方偏权利一方偏义务。金融资产是站在偏权利一方的角度处理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是站在偏义务一方的角度处理的,比如买卖货物一方做应收款一方做应付款。
一般情况下这种对应的关系很好理解,但就有种特殊情况,权利方将要收到的是固定金额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不确认为金融资产,而是确认为权益工具(详见下文1.1.4)。
1.1 金融资产
1.1.1 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
货币资金和长期股权投资虽然都属于金融资产,但是不按金融工具准则处理。
1.1.2 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例如银行存款(对银行应收)、应收账款和贷款(借出方角度)等,收取的必须是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
预付账款收取的是商品或服务,就不属于金融资产。
1.1.3 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例如涨期权或看跌期权等。
甲公司持有一项在6个月后以每股10元的价格购买乙公司1万股股票的看涨期权。6个月后标的股票的市价超过10元,则甲公司将行使期权,以10万元换取1万股乙公司股票。
交换原本应该是等价的,但期权给予了甲公司行不行权的选择权,在潜在有利条件下(比如6个月后股价超过10元),乙公司肯定不想交换,但甲公司有强制交换的权利,甲公司确认金融资产。乙公司根据期权的结算方式确认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1.1.4 将来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非衍生工具就是基础金融工具,包括货币、债券、可转换债券、股票等。
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合同,并向其支付100万元现金。合同约定乙企业将于半年后向甲企业交付与100万元等值的甲企业普通股。如果半年后股价10元,甲收到10万股;如果股价20元,甲收到5万股,收到的股票是可变数量的,甲确认为金融资产,乙确认为金融负债。
在这种情形下,收到的股票金额固定为100万,股票只是作为现金的替代物。如果合同约定半年后交付10万股普通股,则数量固定,实质取得的是所有者权益份额,甲确认为权益工具(这里没搜到具体案例,个人理解计入库存股),乙确认为金融负债。
这里甲收到的是“自身的权益工具”,即甲收到的是甲自己的股票,如果是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不管数量是否可变,都是金融资产。
不管金额固定还是数量固定,最终交付时形式上都是回购自身股票,只不过实质上前者回购的股票是现金的替代物,后者是真正意义上的股份回购。
【扩展联想】这里甲都是收到自身普通股(作为权利方),如果是支付自身普通股(作为义务方),就是甲确认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乙确认金融资产,具体见3.1.1。
1.1.5 将来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衍生工具是基于基础金融工具的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包括远期合约、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
甲企业于2×22年2月1日向乙企业支付5000元购入以自身普通股为标的的看涨期权。期权合同约定甲企业有权以每股100元的价格从乙企业购入甲企业普通股1000股,行权日为2×23年6月30日。在行权日,期权将以普通股净额结算。假设行权日股价为125元,则期权的公允价值=1000×(125-100)=25000元,甲会收到200股(25000/125),甲确认为金融资产,乙确认为金融负债。类似案例具体分录在3.1.2。
还有两种情况是现金净额结算和普通股总额结算。现金净额结算就是乙向甲交付25000元,不同于普通股净额结算交付的股票是现金的替代物,现金净额结算直接交付以股价为基础计算的现金,甲确认为金融资产。普通股总额结算就是甲固定支付10万元(不管行权日股价多少),乙交付1000股,固定金额换固定股数,甲确认为权益工具(个人理解为又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股份回购)。
【扩展联想】甲买入看跌期权,有权以100元价格向乙出售普通股1000股。假设行权日股价85元,如果普通股总额结算,乙支付10万,甲交付1000股,甲也确认为权益工具(类比理解为甲发行股票)。
1.2 衍生工具
衍生工具,是指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范围并同时具备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① 衍生工具的价值变动取决于标的变量的变化。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变量的变动而变动。
甲银行与境外乙银行签订1年期利率互换合约,每半年末甲向乙支付美元固定利息、从乙收取以6个月美元浮动利率(LIBOR)计算确定的浮动利息。合约的公允价值=未来可收取的浮动利息现值-将支付的固定利息现值,即会随着浮动利率的变动而变动。
② 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者与对市场因素变化预期有类似反应的其他合同相比,要求较少的初始净投资。
某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一项将来买入债券的远期合同,就不需要在签订合同时支付将来购买债券所需的现金。有时需要支付现金,比如购买看涨期权,但是相比于行权时的现金支付,初始支付金额都是较少的。
③ 在未来某一日期或未来多个日期结算(不行权也属于一种结算方式)。
甲公司为乙公司的母公司,其向乙公司的少数股东丙公司签出一份以乙公司普通股为基础的看跌期权,如果6个月后乙公司股价下跌,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无条件以固定价格购入丙公司所持乙公司的股份。
甲公司个别报表确认为衍生金融负债,因为看跌期权的价值随乙公司股价变动,且将来需结算。 集团合并报表确认为金融负债,因为看跌期权使集团承担了回购乙公司股权(对集团来说是自身股权)的合同义务。 |
2、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和重分类
2.1 金融资产的分类
2.1.1 概述
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
①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如贷款、应收账款、债权投资等。
②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如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指定)。
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如果有提前处置打算的,归为此类,在会计报表上列示为“应收款项融资”项目。
③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如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工具。
主要包括股票、债券、非保本浮动收益的理财产品、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权、期货等。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应当归为此类。
【补充资料】关于分类的理解
个人理解业务模式就是看持有的目的,是想要出售收益,还是获取本金和利息收益,还是两者兼顾。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就是看现金流是不是全靠本金和利息(SPPI测试),即利息发放间隔是否稳定,利率是否稳定,本金能否收回。举个例子债券一般有稳定的现金流,股票一般没有。
权益工具:交易性的全部为公允计量计入损益;非交易性的可以指定为公允计量计入综合收益,否则都是公允计量计入损益。
衍生工具:一般都是公允计量计入损益。
债务工具:只有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符合的可以计入摊余计量(只收本息)或公允计量计入综合收益(兼顾交易和收本息),否则就是公允计量计入损益。
2.1.2 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
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指企业如何管理其金融资产以产生现金流量。业务模式决定企业所管理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来源是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出售金融资产,还是两者兼有。
① 应当在金融资产组合的层次上确定业务模式,而不必按照单个金融资产逐项确定。
② 一个企业可能会采用多个业务模式管理其金融资产。
③ 应当以关键管理人员决定的对金融资产进行管理的特定业务目标为基础,确定业务模式。
④ 业务模式并非企业自愿指定,而是一种客观事实,通常从企业为实现其目标而开展的特定活动中反映。
⑤ 不得以按照合理预期不会发生的情形为基础确定业务模式。
例如预期仅会在压力情形下将其出售,且合理预期该压力情形不会发生,则不考虑该情形的影响。
⑥ 集团及各子公司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业务模式,对于同一金融资产组合判断通常一致。
⑦ 实际现金流量的实现方式不同于评估预期时,只要评估时已经考虑了当时所有可获得的相关信息,就不构成前期差错,也不改变剩余金融资产的分类。但在评估新的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应考虑。
出现以下情形,业务模式仍可能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
① 信用风险增加时为减少损失而将其出售。
② 出售或者预计未来出售金融资产(即无须将所有此类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
在出售只是偶然发生(即使价值重大),或者单独及汇总出售的价值非常小(即使频繁发生)的情况下,如果企业能够解释出售的原因并且证明出售并不反映业务模式的改变,出售频率或者出售价值在特定时期内增加不一定与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相矛盾。
③ 出售发生在金融资产临近到期时,且出售所得接近待收取的剩余合同现金流量。
2.1.3 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是指金融工具合同约定的、反映相关金融资产经济特征的现金流量属性。企业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其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应当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即相关金融资产在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将“贷款基准利率”调整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本身不会导致相关金融资产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例如利率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0基点”的贷款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但是,如果利率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上浮动20%”的贷款,由于包含杠杆因素,则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为了盘活存量资产,甲公司与银行签订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总协议,银行一次性授信10亿元,甲公司可以在需要时随时向银行出售应收账款。历史上甲公司频繁出售应收账款,且金额重大。对于未出售的应收账款甲公司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应收账款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为目标,且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因此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报表列示为“应收款项融资”。 |
下列各项中,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有( ABCD )。
A.甲公司持有一项可转换成固定数量的发行人权益工具的债券 B.随着使用特定收费公路的车辆数目增多,借款合同的利息将增加 C.乙银行有一项贷款,该贷款的利息支出金额与涉及债务人业绩的一些变量挂钩或者与权益指数挂钩 D.丙银行有一项支付逆向浮动利率(即贷款利率与市场利率呈负相关关系)的贷款 E.持有一项具有固定到期日的美元债券,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与美国的通胀指数挂钩 与非杠杆的通胀指数挂钩,实质将时间价值重设为当前水平,债券利率反映考虑通胀后的真实利率。 F.购入一项永续债,合同约定按市场利率支付利息,发行人可自主决定在2年后任一时点回购该工具,并向持有人支付面值和累计应付利息以及合理的额外补偿 提前偿付金额实质上反映了合同面值和已计提但尚未支付的合同利息(只不过可能包含合理补偿)。 |
假设合同条款规定,金融资产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下列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有( CD )。
A.甲公司持有某短期债券组合,某支债券到期收回的金额再投资另外的短期债券,以确保能够取得预算内资金的需要,但需要发生预算外支出时可在短期债券到期前处置 B.乙上市公司持有一项AAA级的债券投资组合,其预期将收取该债券组合相应的合同现金流量,但在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增加时为减少信用损失而将其出售 C.丙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资金分散投资于长短期金融资产,以便在发生资本性支出时拥有可用资金,在市场机会呈现时出售金融资产再投资于回报率更高的金融资产 双目标 D.丁公司持有金融资产组合以满足其每日流动性需求。为了降低其管理流动性需求的成本,高度关注该金融资产组合的回报。组合汇报包括收取的合同付款和出售金融资产的利得和损失 双目标 |
下列通常应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有( ABCD )。
A. 持有的非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 B. 为消除会计错配而指定的金融资产。 C. 合同现金流量不仅限于本金和利息的金融资产。 D.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 |
甲公司有一个债券和权益工具的投资组合,正式的书面投资和风险管理规定要求该组合中权益工具所占的价值比重应限定在总价值的25%至40%之间。如果该投资组合的管理部门被授权购买和出售金融资产以平衡投资组合中的风险,而不存在交易意图,且以往也没有未短期获利进行交易的说法。
该组合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不是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即不能通过合同现金流量测试,只能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2.1.4 金融资产分类的特殊规定
权益工具投资一般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但在初始确认时,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
比如企业投资其他上市公司股票或者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就可能属于这种情形。投资达不到重大影响不能作为长期股权投资,但是又是为了经营策略投资的,不是为了短期交易,不适合作为公允计量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就可以指定。
2.2 金融负债的分类
2.2.1 基本分类原则
除以下三类以外,均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①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② 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
③ 财务担保合同、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
2.2.2 公允价值选择权
在初始确认时,为了提供更相关的会计信息,企业可以将一项金融资产、一项金融负债或者一组金融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但该指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 该指定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
有些金融资产被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但与之直接相关的金融负债却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从而导致会计错配。此时应把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注意这里与之相关的金融负债不是指合同另一方的会计处理,而是都是本企业的金融资产和直接相关金融负债,用类比思维的话类似于或许事项里的预计负债和或有资产确认的关系。
② 根据正式书面文件载明的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企业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对金融负债组合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进行管理和业绩评价,并在内部以此为基础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2.3 嵌入式衍生工具
2.3.1 概念
衍生工具通常是独立存在的,但也可能嵌入非衍生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主合同)中,这种衍生工具称为嵌入衍生工具。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构成混合合同(如企业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 主合同通常包括租赁合同、保险合同、服务合同、特许权合同、债务工具合同、合营合同等。
② 在混合合同中,嵌入衍生工具通常以具体合同条款体现。
例如可转债中嵌入的股份转换选择权条款、与权益工具挂钩的本金或利息支付条款、与商品或其他非金融项目挂钩的本金或利息支付条款、看涨期权条款、看跌期权条款、提前还款权条款、信用违约支付条款等。
③ 衍生工具如果附属于一项金融工具,但根据合同规定可以独立转让,或具有与该金融工具不同的交易对手方,则该衍生工具作为一项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
2.3.2 嵌入式衍生工具与主合同的关系
嵌入衍生工具的核算有两种模式,从混合合同中分拆或不分拆。
① 主合同属于金融工具准则规范的资产:不分拆,作为整体适用金融资产相关规定。
② 主合同不属于金融工具准则规范的资产:根据其经济特征和风险是否与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紧密相关,并结合其他条件,决定是否分拆。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应当从混合合同中分拆嵌入衍生工具,将其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
① 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与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不紧密相关。
② 与嵌入衍生工具具有相同条款的单独工具符合衍生工具的定义。
③ 该混合合同不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会计处理。
一般情况下,如果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的风险敞口不同或者嵌入衍生工具可能对混合合同的现金流量产生重大改变,则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与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很可能不紧密相关。
例如,主债务工具中嵌入看跌期权,使得持有人有权要求发行人以一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资产回购这项工具,其中的现金或其他资产的金额随着某一权益工具或商品价格或指数的变动而变动,该看跌期权不与主债务工具紧密相关。
一项混合合同中的多项嵌入衍生工具通常应视同为一项工具处理。但是,归类为权益的嵌入衍生工具应与归类为资产或负债的嵌入衍生工具分开核算。此外,如果某混合合同嵌入了多项衍生工具而这些衍生工具又与不同的风险敞口相关,且这些嵌入衍生工具易于分离并相互独立,则这些嵌入衍生工具应分别进行核算。
2.3.3 嵌入式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
简单总结,就是哪怕需要分拆,也因为计算复杂可靠性差,最好还是一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处理。
主合同不属于金融工具准则规范的资产时,对于需与主合同分拆的嵌入衍生工具,通常应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与整项金融工具均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相比,上述要求可能更为复杂或导致可靠性更差。为此,可以将整项混合合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
但下列情况除外:
① 嵌入衍生工具不会对混合合同的现金流量产生重大改变。
② 在初次确定类似的混合合同是否需要分拆时,几乎不需分析就能明确其包含的嵌入衍生工具不应分拆。
如嵌入贷款的提前还款权,允许持有人以接近摊余成本的金额提前偿还贷款,该提前还款权不需要分拆。
此外,企业无法根据嵌入衍生工具的条款和条件对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进行可靠计量的,该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根据混合合同公允价值和主合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定。使用了上述方法后,该嵌入衍生工具在取得日或后续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仍然无法单独计量的,企业应当将该混合合同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
2.4 金融工具的重分类
在后面“4、金融工具计量”章节。
3、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
3.1 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3.1.1 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
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和金融资产对应):
① 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例如发行的承诺支付固定利息的公司债券。
② 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例如签出的外汇期权。
③ 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④ 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与金融资产对应,合同负债(即预收账款)也不属于金融负债,因为需要支付的商品或服务。
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需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 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② 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如为非衍生工具不包括数量可变,如为衍生工具只能固定数量换固定金额。
必须不交付或交换,如果用自身权益工具结算,非衍生只能数量固定,衍生只能数量金额都固定。
下列各项中,属于金融负债的有( DE )。
A. 为已销售产品计提的质量保证金 预计负债 B. 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应支付职工的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 C. 预收乙公司商品采购款 合同负债 D. 向证券公司借入丙上市公司股票对外出售 类似期货,交易的都是金融产品 E. 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应支付的设备款 应收应付款都属于金融工具 |
3.1.2 区分的基本原则
① 可以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为权益工具。
这里的无条件交付一是还本二是付息。还本比如可以要求无条件赎回(即使需要对方行使赎回权)或者有到期日(发行方可以无限期递延到期日的除外),付息比如强制付息的优先股等。
甲公司发行无固定到期日的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发生以下情形的,将即刻启动投资者保护应急预案,持有人有权要求发行人无条件回购或提供担保:
(1)本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2)本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且足以影响到中期票据的按时、足额兑付; (3)本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4)其他可能引发投资者重大损失的事件。 由于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等应急事件的发生不由发行方控制,而上述应急事件一旦发生,持有人有权要求发行人回购或提供担保,甲公司应当将其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
甲公司发行了一项年利率为8%、无固定还款期限、可自主决定是否支付利息的不可累积永续债,其他合同条款如下(假定没有其他条款导致该工具分类为金融负债):
① 该永续债嵌入了一项看涨期权,允许甲公司在发行第5年及之后以面值回购该永续债。 ② 如果甲公司在第5年末没有回购该永续债,则之后的票息率增加至12%(即“票息递增”)。 ③ 该永续债票息在甲公司向其普通股股东支付股利时必须支付(即“股利推动机制”)。 甲公司能够自主决定普通股股利的支付;该公司发行该永续债之前多年来均支付普通股股利。 尽管甲公司有可能在第5年末行使其回购权,但是甲公司并没有回购的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其他情形导致该工具被分类为金融负债,则该永续债应整体被分类为权益工具。 除上述因素外,还不受以下因素的影响:①以前实施分配的情况;②未来实施分配的意向;③相关金融工具如果没有发放股利对发行方股价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④发行方的未分配利润等可供分配权益的金额;⑤发行方对一段期间内损益的预期;⑥发行方是否有能力影响其当期损益。 |
② 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非衍生工具,为权益工具。
③ 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为权益工具。
常见于可转换债券,具备转股条款的永续债、优先股等。
实务中在其转换权存续期内,发行方可能发生新的融资或者与资本结构调整有关的经济活动,例如股份拆分或合并、配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发放现金股利等,这些都可能导致金融工具持有方在发行方权益中的潜在利益被稀释,因此合同条款会规定在此类事项发生时,转股价将相应进行调整。此类对转股价格以及相应转股数量的调整通常称为“反稀释”调整。原则上,如果按照转股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整,可使得稀释事件发生之前和之后,每一份此类金融工具所代表的发行方剩余利益与每一份现有普通股所代表的剩余利益的比例保持不变,即此类金融工具持有方相对于现有普通股股东所享有的在发行方权益中的潜在相对利益保持不变,则可认为这一调整并不违背“固定换固定”原则。
实务中也存在某些实质上并不是“反稀释”调整的情况。例如发行方在发行可转换债券之后,如果再以低于该可转换债券的转股价格增发新股时(即新股发行价格低于转股价格),转股价格要根据新股发行价格调整,以达到增加可转股数量的目的。此类对转股价格的调整条款是在单方面补偿工具持有方的利益,也就打破了这些工具持有方与普通股股东之间的相对经济利益的平衡,这样的调整条款违背了“固定换固定”原则。
3.1.3 以外币计价的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
以固定金额的外币交换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由于本位币为可变金额,不属于权益工具。
但是以外币计价的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规定了一类例外情况:企业对全部现有同类别非衍生自身权益工具的持有方同比例发行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使之有权按比例以固定金额的任何货币交换固定数量的该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该类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
一家在多地上市的企业,向其所有的现有普通股股东提供每持有2股普通股可购买其1股普通股的权利(配股比例为2股配l股),配股价格为配股公告当日股价的70%。由于该企业在多地上市,受到各国家和地区当地的法规限制,配股权行权价的币种须与当地货币一致。
由于企业是按比例向其所有同类普通股股东提供配股权,且以固定金额的任何货币交换固定数量的该企业普通股,因此该配股权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
3.1.4 或有结算条款
附有或有结算条款时,发行方通常不能无条件避免交付,属于金融负债。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发行方应当将其分类为权益工具:
① 或有结算条款几乎不具有可能性,即相关情形极端罕见、显著异常或几乎不可能发生。
② 只有在发行方清算时,才需进行结算。
③ 特殊金融工具中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
甲公司发行优先股,可自行决定是否派发股利。如果甲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假设该事项不受甲公司控制),则必须按面值赎回。该或有事项不是极端罕见,不能无条件避免,分为金融负债。
3.1.5 结算选择权
存在结算选择权时(如可以选择现金结算或普通股结算),一般属于金融负债。
为防止附有转股权的金融工具的持有方行使转股权而导致发行方的普通股股东的股权被稀释,发行方会在衍生工具合同中加入一项现金结算选择权:发行方有权以等值于所应交付的股票数量乘以股票市价的现金金额支付给工具持有方,而不再发行新股。发行方应当将这样的转股权确认为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
3.1.6 合并财务报表中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企业应考虑集团成员和金融工具的持有方之间达成的所有条款和条件,以确定集团作为一个整体是否由于该工具而承担了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
某子公司发行一项权益工具,同时其母公司与该工具持有方达成了附加协议,对相关的支付金额(如股利)作出担保。尽管子公司在没有考虑这些附加协议的情况下,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将这项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但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附加协议的影响意味着集团作为一个整体无法避免经济利益的转移,分类为金融负债。
3.1.7 特殊金融工具
特殊金融工具包括可回售工具和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一般属于金融负债。但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属于权益工具:
由于将某些可回售工具以及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列报为权益工具而不是金融负债是《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规定原则的一个例外,即不允许将该例外扩大到发行方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少数股东权益的分类。因此,子公司在个别财务报表中作为权益工具列报的特殊金融工具,在其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应的少数股东权益部分,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甲公司控制乙公司,乙公司资本结构的一部分由可回售工具(其中一部分由甲公司持有,其余部分由其他外部投资者持有)组成,这些可回售工具在乙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符合权益工具分类的要求。甲公司在可回售工具中的权益在合并时抵销。对于其他外部投资者持有的乙公司发行的可回售工具,其在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不应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列示,而应作为金融负债列示。
特殊金融工具对于发行方而言不满足权益工具的定义,对于投资方而言也不属于权益工具投资,投资方不能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3.1.8 权益工具与金融负债的重分类
① 权益工具 → 金融负债:以重分类日公允价值计量,与账面价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② 金融负债 → 权益工具:以重分类日账面价值计量。
可以重分类的一般是优先股、永续债等既可以分类为金融负债,也可以分类为权益工具核算的。也有因为更次级工具的发行导致不是最次级而从权益变为负债(或相反变化)的。
3.1.9 收益和库存股
金融负债的相关利息、股利、利得或损失,以及赎回或再融资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权益工具发行(含再融资)、回购、出售或注销时,应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不应当确认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对权益工具持有方的分配应作利润分配处理,发放的股票股利不影响所有者权益总额。
回购自身权益工具(库存股)支付的对价和交易费用,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不得确认金融资产。如果持有库存股之后又将其重新出售,应直接将支付或收取的任何对价在权益中确认,而不产生任何损益。
3.2 复合金融工具
3.2.1 嵌入式
① 初始计量时需分拆,先确定负债部分的公允价值,再扣除负债确认权益部分的价值。
② 转换时,负债部分转为权益,权益部分仍为权益(内部结转),因此转换时不产生损益。
③ 提前赎回的,支付价款在负债和权益之间分摊,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分别计入损益和权益。
④ 修订转换条款促使持有方提前转换的,差额确认为损益。
以下案例在第八章负债时作为补充资料已经出现过,此处为重复利用。
3.2.2 分离式
发行认股权和债权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以发行价格减去不附认股权且其他条件相同的公司债券公允价值后的净额,将认股权确认为一项权益工具(其他权益工具)。
如果认股权持有方到期没有行权的,在到期时将原计入其他权益工具的部分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认股权和债权时间不一致的,转股时,债券仍然存在。
3.3 永续债等类似金融工具
先确定永续债的会计分类是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再按不同方式处理。
① 属于权益工具的永续债: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② 不属于权益工具的永续债: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